所谓人事代理制度,是指各级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人事代理机构,受代理对象的委托,根据国家、省、市的人事政策法规,运用社会化服务方式和现代化科学手段,为那些无主管单位、不需要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要求委托人事代理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及自费出国、以辞职等方式流动后尚未落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提供档案保管或有关人事方面的服务工作。
人事代理制度是一种人事管理和人员使用相分离的新型人事管理制度。如果毕业生前往需要办理人事代理制度的单位工作,则可以与当地的人才服务中心签定委托代理合同,获得以下代理服务内容:
(1)人事档案保管。
(2)鉴证聘用合同和负责代理单位接收的应届毕业生见习期转正手续。
(3)按有关规定代办养老保险并计算工龄。
(4)接受人事关系、党团组织关系及户口关系的挂靠。
(5)按国家政策规定代办档案工资定级、调资手续。
(6)代办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初定、申报手续。
(7)办理人才流动手续。
(8)办理挂靠人员考研、出国、出境的政审(签署意见)
(9)协助推荐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代理人员就业。
(10)商定其他人事代理事项。
人事代理制度的实行,改变了以往毕业生单一的就业模式,为毕业生提供了更为宽松的就业环境,解除了毕业生的后顾之忧,便利了人才流动。毕业生在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后,便可办理户口关系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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